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市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 责任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办党委对办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一年考核一次,由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本年年底向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二)考核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工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和领导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2、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结合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的情况。 3、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廉政准则》, 建立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自查自纠并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情况。 5、开展依法行政,端正部门工作作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的情况。 6、做好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完成上级交办有关事项的工作情况。 (三)考核方法 1、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每年两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在每次民主生活会上,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民主生活会后,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办党委,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将各单位民主生活会自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在单位的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制执行情况,同时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表》(考核表附后)报送办综合科。 3、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此项工作由办分管领导和办综合科负责。 4、每年年终,办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会,根据各单位民主生活会、年终考核和平时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各单位上报的责任制实施、考核情况,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办法 各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向办党委做出汇报,并在内部进行通报。办党委通过对各单位各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落实责任制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的,取消评比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资格;对执行责任制不称职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对不尽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 责任追究 (一)对有下列情况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报的领导干部要追究其责任。 7、对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法和步骤 1、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违反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的有关条款,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办党委研究后做出处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尚未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予以组织处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等;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免职和责令辞职等。 对于免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由办党委提出意见,报建委党委或纪委同意后实施。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本规定从2009年元月起执行。各改制企业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荆州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委员会 20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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