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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www.jzjzy.gov.cn  发布日期:2009-05-15   来源:荆州市建管办

荆州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党委

关于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荆建管办党字[2008]19号         

办属各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保证站办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树立建管行业的新形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决定》、《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和《关于落实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规定的通知》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一、在业务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和赠送可能与行使职权有影响的“红包”;
    (一)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红包”;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   
    (三)不准介绍或代为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和审核备案、材料检测、荣誉评审,人事考核、任免、调配等工作中,不准接受以感谢或其它形式为借口的宴请;
    (二)在办理规费和服务性缴费的收费工作中,不准接受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三)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中,不准接受申办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四)在处理违规建筑工程违章处罚工作中,不准接受违规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三、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的娱乐活动;
    (二)单位内部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请社会人员作陪 。    
    四、在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馈赠,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绝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登记上交。
    五、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介绍或推销建筑材料。
    六、不准用公款支付规定以外的电话费、上网费。
    七、在民主生活会、干部考核、年度考评中,必须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检查、总结。

    上述规定,从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由办综合科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荆州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委员会
200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