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为认真贯彻执行好这部规章,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工作,要组织有关单位,特别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好《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切实抓好《办法》的落实。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三、荆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城区内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由荆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各县、市建设局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管理工作,接受市建委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四、各造价管理站应做好以下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六、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人在签订正式《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 (四)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资料和发、承包人双方确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数据。 八、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补充或解除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将相关合同副本和资料提交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九、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我省现行标准示范文本的,各造价管理机构应提示发、承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行备案。 十、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工程价款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合同中工程造价相关条款的履约情况;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支付情况; (三)劳动者工资优先支付情况;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支付情况; (五)其他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情况。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项以及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超过整改限期仍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将其列入不良名单予以通报或公示,并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提交验收。 十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发包人也可自行审查。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审查。 (一)备案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表》;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3、《×××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含电子数据); 6、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证书。 (二)备案审查需要时可查阅以下资料: 1、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书; 2、其它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十四、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十五、办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审查事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备案资料。 十六、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审查。 十七、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办法》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市城区内的要在荆州建设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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