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07]7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七年九月三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执法监察等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等企业或单位(含中央在鄂、外省进鄂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全省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对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建立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与省联网的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将符合国家、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厅。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配置与省、市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连接的网络终端设备(有条件的也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要把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并及时发布,为信用评价、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建设项目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工程建设统计及信用评价信息构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情况;
(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市场主体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履约情况。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执(从)业人员的情况;
3、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与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结果;
5、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身份证明及履历;
2、个人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个人工作业绩;
4、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及交纳社会保险情况;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奖励;
(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三)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湖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认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参照该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统计及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统计年报、季报等有关统计报表;
(二)企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
(三)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
(四)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企业按要求填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记录;
(三)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
提供信用信息的企业、单位、部门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审核、记录,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六)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七)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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