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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www.jzjzy.gov.cn  发布日期:2009-07-22   来源:湖北省建设厅

鄂建文[2008]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发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办[2008]41号)等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厅成立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办公室设在省厅人事教育处。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二、 范围及内容
    (一)考核范围
    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参加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5、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省考核办将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具体的考试考核大纲、教材和题库(具体内容另行发文)。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际操作为主并配以现场提问的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操作技能考核。考试题目从考核办题库中抽取。
    三、考核发证
    (一)已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的考核发证
    已持有本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的建筑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已持有其他省级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由施工单位统一收取,填写《湖北省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申请。换证人员必须符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在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参加省考核办规定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合格(具体内容另行发文)。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考核办审查备案,办理换证事宜。
    2008年8月15日之后其他机关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不在换发范围内。
    换证工作自2008年8月30日开始实施。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考核发证
    新参加工作人员,向当地考核点报名参加考试,考点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省考核办认可。考核点根据参考人员数量和报考种类确定考试时间、内容和人员名单,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考核办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省考核办派人监督。考核点在完成考核后,将考核结果通告参考人员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并建立考核人员档案存档。考核合格人员填写《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审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将审查合格人员连同申请表汇总一并上报省考核办,经省建设厅审批后制证交各考核机关代发。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自2008年9月30日开始实施。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24学时以上。期满需延期的,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考核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复核合格的,造表上报省考核办,经省建设厅审批后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报和审查采取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的方式进行,通过登陆www.hbcic.gov.cn 网站实施网上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大力开展宣贯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办[2008]41号)等文件的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及时向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宣讲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以及工作要求,指导施工企业做好考核申报工作。
    (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迅速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部门,建立完备、固定的考核场所,于8月30日前报省考核办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摸清换证人员数量,尽快启动换证和考核工作。
    (三)严格实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建设厅原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可以使用至2008年年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构配件制作、加工与安装等加工场地内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部监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
    (四)逐步完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和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时,应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和培训鉴定等工作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地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监管,及时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情况,凡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及时上报注销其资格证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不按要求考核的,责令考核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并依法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点击下载:
    1、 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2、《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doc》式样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doc》(建质[2008]75号)
    4、《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doc》(建质办[2008]41号)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